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3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2012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某进行司法拘留,从其身上搜出现金1407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本院依法对其罚款10000元。后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另交纳了16930元执行款。综上,被执行人共履行31000元执行款(含诉讼费、执行费)。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认错态度较好,本院决定依法免除其罚款。本案的标的款已全某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