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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某贷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某贷款纠纷一案,于1996年8月20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1996)韶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廖某自愿偿还欠款本息17843.17元,如未按期偿还,则用自家楼房抵押。本案于1997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1997年12月15日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廖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次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书,证明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协调处置完毕,现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1996)韶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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