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大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正德,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原告范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陈某丁宇。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双方因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确已完全某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丁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某提出与被告陈某丁离婚,被告陈某丁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丁宇由被告陈某丁抚养,原告范某不承担抚养费。婚生子陈某丁宇在与被告陈某丁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范某有探望的权利,被告陈某丁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范某愿意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傅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创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