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常德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常德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X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某与被告湖南省常德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某平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5403.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告成某购买了被告某某公司生产的某某牌水泥19吨,用于自建房屋。当原告的房屋已修砌二楼的部分墙体后,原告发现其所用的水泥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遂将其所用的水泥送至常德昌衡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常德昌衡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于2011年7月26日出具水泥物理实验报告,确认成某送检的水泥抗折强度、抗压强度两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成某在征得被告方同意后,又申请湖南博联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其二层楼板进行回弹法检测,2011年7月21日,湖南博联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确认成某的二层楼板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未达到标准。2011年7月10日,湖南省常德市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成某平处的水泥进行了抽样,并将样品送至湖南省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2011年7月14日,湖南省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确认送检水泥抗折强度-3d、抗压强度-3d两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原告成某的二层楼板及二楼墙体需拆除重建,被告某某公司申请对需拆除重建部分进行价值鉴定,本院委托常德德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2012年2月2日,常德德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德欣估鉴字(2012)X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成某在建楼房二楼以上(含楼面板)的拆除、重建工程造价为38466.1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原告成某的损失,由被告湖南省常德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赔偿25000元,于2012年3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其余部分由原告成某平自行负担。
本案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湖南省常德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军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陈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