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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犯脱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42岁。1993年8月因犯破坏通讯设备罪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1月23日送原四川省菩提山劳动改造管教大队(后归属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现因涉嫌犯脱逃罪,羁押于重庆市凤城监狱。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脱逃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31日,被告人廖某因犯破坏通讯设备罪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于1994年1月23日被送到原四川省菩提山劳动改造管教大队(后归属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被告人廖某在服刑期间,于1994年8月8日中午,在原四川省菩提山劳动改造管教大队第三中队位于重庆市沙坪坝石油路红砖厂外劳点服刑时,趁管教民警不备逃跑。后廖某逃到湖北省嘉鱼县X区、重庆市X区等地躲藏。

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廖某主动到重庆市X区分局双龙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脱逃犯罪事实。廖某脱逃时间长达17年3个月零12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犯人登记表、罪犯脱逃报告表、立案决定书、脱逃罪犯捕回登记表、长寿区双龙派出所情况说明、凤城监狱情况说明、证人刘某丙、陈某丁、代某某、吴某某、廖某、廖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服刑改造期间,为逃避刑罚处罚而逃离改造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脱逃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原判余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志轩

审判员孙英

人民陪审员刘某镅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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