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乙。
上诉人许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许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廷民、被上诉人许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葛一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乙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许某甲的起诉。
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冯昭玖
代理审判员袁晓非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