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
被告刘某乙,男。
被告刘某丙,男。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双方已庭前达成协议,原告朱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某以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已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何波纲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