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世荣,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男,汉族。
原告孙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世荣、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发生口角打架,要求离婚,抚养婚生男孩,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潘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一名潘某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打架,并于2011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等材料在案为凭,经审查、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打架,但尚未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离婚之诉讼依法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庆瑞
二0一二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尚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