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略)(略)(略)(略)(略)(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被告苏某,男,(略)(略)(略)(略)(略)(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委托代理人刘海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了原告许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志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款60000元。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并已分居。原告婚前财产:被褥两套、被罩三个、普通转椅一个、镶框十字绣一个、宽带路由一个、红色暖壶两个、玻璃茶具一套、纯棉枕套两对、粉色枕巾一对、绿色枕巾一对、化妆品一套、铁质脸盆一个、毛巾一对、门帘一个;被告婚前财产:家俱一套,创维牌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台、电脑一台。双方无存款、债某、债某。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与被告苏某自愿离婚。
二、被褥两套、被罩三个、普通转椅一个、镶框十字绣一个、宽带路由一个、红色暖壶两个、玻璃茶具一套、纯棉枕套两对、粉色枕巾一对、绿色枕巾一对、化妆品一套、铁质脸盆一个、毛巾一对、门帘一个归原告所有;家俱一套,创维牌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台、电脑一台归被告所有。
三、原告许某返还被告苏某彩礼款3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志林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