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益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建中,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40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吴某,该局负责人。
上诉人湖南益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湖南益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湖南益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益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李某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