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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益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建中,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40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吴某,该局负责人。

上诉人湖南益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湖南益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湖南益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益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李某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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