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北办事处芷兰社区X路X号。
负责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33岁。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1)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刘祖军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