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委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
负责人胡某,行长。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X区人民法院(2010)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9月5日履行。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66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