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委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东一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12月19日履行。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9282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