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雷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郴州市X区。
原告侯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廖X,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郴州市骆仙骆。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侯某、朱某与被告廖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雷XX、侯某、朱某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雷XX、侯某、朱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XX、侯某、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48元减半收取8424元,由原告雷XX、侯某、朱某承担。
审判长曹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