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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0年11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xx,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及其辩护人薛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宋x驾驶陕x宝莱牌轿车沿子午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KM+300M处,适逢被害人王xx骑电动自行车载妻子肖xx、儿子王家x同方向行驶至此向东过马路时两车发生碰撞,致王xx当场死亡,肖xx、王家x受伤。事故发生后宋x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宋x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xx、肖xx、王家x无责任。经法医学鉴定:王xx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颅脑、脊椎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法医学鉴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x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亦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姚化鹏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二0一一年五月日

书记员姜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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