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景某,男.
被申请执行人廉某,女.
申请执行人景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元月11日作出的(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廉某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返还申请执行人景某电脑桌一张、梳妆台一张,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景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被申请执行人廉某主动履行了(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晓宏
审判员:李军峰
审判员:张晓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郝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