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11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某,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在商丘市梁园新区锦绣花园住宅小区能帮助买到便宜楼房为由,诈骗史××人民币x元。赃款全部挥霍。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将x元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陈述,证人李×、倪××、丘一×、丘二×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条复印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赃款,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戴彦欣
审判员杨艳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