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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请执行与罗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

被执行人罗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申请人张某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罗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自动交付,申请人张某先后于2012年1月19日,2月29日各领取5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烈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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