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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路X街。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路兴旺风情步行街。

委托代理人孙水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曹XX

审判员张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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