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亿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丝宝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亿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丝宝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7]鄂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第四项判令湖北丝宝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南京亿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涉案新药相关技术资料和工艺处方。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09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审查,本案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涉案新药相关技术资料和工艺处方的明细,审理卷宗内未发现当事人双方相关资料交接手续,申请执行人南京亿仁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资料交接清单,同时被执行人湖北丝宝药业有限公司也否认接收申请执行人南京亿仁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任何涉案新药的相关技术资料和工艺处方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鄂民三终字第X号判决第四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