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路天湖花园。
被告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诉被告唐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撤回对被告唐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邓X承担。
审判员曹XX
二○一二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