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阳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路。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欧阳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9日原告欧阳XX与被告王XX登记结婚,婚前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王嘉骏,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7月3日协议离婚;2009年原、被告感情复合,并于2009年5月7日复婚,复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王嘉怡,近年,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欧阳XX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和好,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欧阳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嘉骏由被告王XX抚养,婚生女孩王嘉怡由原告欧阳XX抚养,双方互不付抚养费。
三、原、被告无其他债权债务。
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