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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阳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阳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路。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欧阳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9日原告欧阳XX与被告王XX登记结婚,婚前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王嘉骏,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7月3日协议离婚;2009年原、被告感情复合,并于2009年5月7日复婚,复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王嘉怡,近年,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欧阳XX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和好,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欧阳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嘉骏由被告王XX抚养,婚生女孩王嘉怡由原告欧阳XX抚养,双方互不付抚养费。

三、原、被告无其他债权债务。

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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