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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杜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X,杨凌“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娘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陕西X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现因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已对原告涉嫌重婚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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