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X,杨凌“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娘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陕西X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现因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已对原告涉嫌重婚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