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甘某与被告杨某、肖某、湖南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沅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经商,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经商,住(略)。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经商,住(略)。

被告湖南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杨某、肖某、湖南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余清香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