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黄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身份证住址南县X镇。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名叫郑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被告黄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提出离婚,被告黄X表示同意;
二、婚生子郑某由原告郑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黄X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郑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X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