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汉族,永寿县人。
被告雷XX,男,汉族,永寿县人。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19日在永寿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6月8日抱养一女孩雷X,现随原告生活。婚续期间俩人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产生矛盾,2011年8月份因卖粮发生打架后分居至今,原告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厦房5间、砖约2万个、沙子1车、小瓦1000个、当年未收获小麦4亩。有夫妻共同债务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提出离婚,被告雷XX表示同意。
二、孩子雷X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负。原告同意被告可不定期探视孩子。
三、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及当年可得小麦收益,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2000元,由被告偿还。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修仓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