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初识字,住址、职业略。
被告付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址、职业略。
被告王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初识字,住址、职业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付XX、王XX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琦
人民陪审员:杨敬一
人民陪审员:叶开胜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高丁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