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城固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杨X,男。
被执行人田X,男。
本院2011年10月11日受理中国XX银行汇票城固县支行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4.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X、田X不主动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冻结、划拨被告人的工资帐户存款16315元。两被执行人银行已无存款。我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送达了冻结两个被执行人工资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两个被执行人工资继续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