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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女。

被执行人刘XX,男。

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受理李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反复强调此笔借款已归还,有证人证实,但证人外出务工。因出借人何XX已死亡,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因素消除后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罗炅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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