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女。
被执行人刘XX,男。
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受理李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反复强调此笔借款已归还,有证人证实,但证人外出务工。因出借人何XX已死亡,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因素消除后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罗炅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