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男。
被执行人刘XX,男。
本院2005年12月15日受理张XX依据(2005)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X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5)城法执字第690-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张XX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请求执行刘XX存款11800元。本院立案后,经某,已将被执行人刘XX在银行的存款11800元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XX。本次立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城执恢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