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略)。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略)。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有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收取法律文书及赔偿款项。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县人,住所(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县人,住所(略)。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地址在南县X镇X路。
负责人任某,在单位担任某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本院2011年10月18日受理的原告曹某、陈某、刘某、陈某、陈某与被告陈某、李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纷一案,原告曹某、陈某、刘某、陈某、陈某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陈某、刘某、陈某、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陈某、刘某、陈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陈某、刘某、陈某、陈某负担。
审判员郑某某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