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XX,女。
被执行人付XX,女。
本院2012年1月7日恢复执行吴XX依据本院(2006)城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付XX下落不明,经我院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付XX工资收入27716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清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06)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