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时某。
申请再审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徐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不服,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梁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某武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