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赔付李某某保险理赔款x元整。双方就本案诉争了结,再无其他纠纷。
二、一审诉讼费581元、二审诉讼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三、本协议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杜演文
代理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