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区XX镇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冉成文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