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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流氓罪于1996年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释放;因盗窃罪于2003年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09年10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抢夺犯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逮捕。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娄某窜至颍河迟营乡龙坡段的北河堤下沿,盗窃宋XX的英克莱电动车专用电瓶一组,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312元。

二、2009年8、9月份,被告人娄某窜至邓扶路X路口南边,盗窃刘XX的白色喜事登三轮电动车电瓶(骆驼牌)一组,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195元。

三、2009年7、8月份,被告人娄某窜至邓扶路X路口,盗窃梁X的红色天健电动车电瓶(天能牌)一组,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504元。

四、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娄某窜至八分场南面丁字路口东一百米处,盗窃张XX的白色英克莱电动车专用电瓶一组,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448元。

五、2009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娄某窜至迟营乡X村南颍河北堤拐弯处,盗窃展XX的银白色森地电动车专用电瓶一组,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310元。

六、2009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娄某窜至颍河西岸河滩里,盗窃朱XX的小羚羊电动车电瓶(天能牌)一组,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360元。

七、2009年9月份,被告人娄某窜至八分场南十字路X路边盗窃张XX的迪鼠电动车专用电瓶一组,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403元。

八、2009年7月份,被告人娄某窜至邓扶路X村X路西豆子地头,盗窃梁XX的爱德森电动车电瓶(恒瑞牌)一组,经鉴定价值5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XX、刘XX、梁X、张XX、展XX、朱XX、张XX、梁XX陈述,价值鉴定结论书,西华县公安局迟营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娄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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