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炎陵县X镇神龙大道五洲大酒店。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攸县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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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Ο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