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谭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