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其离婚,婚生子张×由我抚养,被告张某承担其抚养费,被告张某返还我个人财产60000元,家庭共同财产200000元平均分割。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份在外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02年元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2年2月1日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子张×。婚后由于某方为琐事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婚多年,婚姻基础尚可,双方虽为琐事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但不足以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以后能以家庭和睦美满为重,相互体贴、加强沟通、妥处矛盾,则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革
审判员申铭
审判员马牧原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程东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