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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田某某、王某乙、孙某丙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牟营销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身份情况同上,系孙某丙之母。

上述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牟营销服务部。

代表人王某丁,该营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孙某甲、田某某、王某乙、孙某丙与上诉人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牟营销服务部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王某红

审判员张文松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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