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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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22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杨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自愿在某某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杨某,现在外出打工;X年X月X日生次女陈某,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杨某,现在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在某某镇X组修建了一座四扇三间两层半房屋。2011年5月27日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吵架,自此,双方分居至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某、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陈某由原告抚养,杨某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相应的抚养费;3、共同财产房屋共同分割;4、共同债务6500元共同偿还。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主要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自愿在某某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杨某,现在外出打工;X年X月X日生次女陈某,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杨某,现在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在岩口镇X组修建了一座四扇三间两层半房屋。2011年5月27日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吵架,自此,双方分居至今。结婚时被告未置办嫁妆。2008年,原告向其父母借款6500元,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某原告陈某自愿抚养成年,婚生小孩杨某、杨某被告杨某自愿抚养成年,小孩抚养费各自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应当分得的份额折抵小孩抚养费后留给被告所有;

四、共同债务6500元原告自愿偿还,被告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2500元,此款当庭兑现。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某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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