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
被告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
原告毛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