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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

被告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

原告毛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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