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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毛某圆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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