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毛某圆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