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乙。
被告彭某。
原告谢某乙诉被告彭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彭某在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岩口信用社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彭某在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岩口信用社帐号为(略)中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其长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定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