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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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23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乙。

被告彭某。

原告谢某乙诉被告彭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彭某在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岩口信用社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彭某在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岩口信用社帐号为(略)中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其长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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