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孝标,系闽清县X镇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维发,系闽清县中心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就借款问题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