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
原告许浪…。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系许浪之母。
被告湘潭县公安局,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瑞莲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罗某某、许浪诉被告湘潭县公安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后,原告罗某某、许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许浪在本案判决或者裁定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许浪撤回对被告湘潭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许浪负担。
审判长唐卫文
审判员唐荷兰
审判员尹海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