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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潭行初字第8号原告罗某某、许浪诉被告湘潭县公安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潭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

原告许浪…。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系许浪之母。

被告湘潭县公安局,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瑞莲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罗某某、许浪诉被告湘潭县公安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后,原告罗某某、许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许浪在本案判决或者裁定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许浪撤回对被告湘潭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许浪负担。

审判长唐卫文

审判员唐荷兰

审判员尹海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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