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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建新,安化县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XX诉被告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克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汤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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