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建新,安化县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XX诉被告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克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汤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