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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隆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隆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X。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隆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隆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周某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北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黄炜

审判员王汉威

审判员刘建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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