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隆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X。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隆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隆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周某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北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黄炜
审判员王汉威
审判员刘建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