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义庆娟,江永县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何某甲,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下岗职工,住(略)。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建沅、代理审判员万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2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记录。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义庆娟,被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乙到庭参加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甲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何XX由被告何某甲直接抚养至18周岁,原告徐某自愿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32000元,在2012年3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3月2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唐建沅
代理审判员万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