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XX。
原审被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曾XX(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XXXX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X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XX,被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曾XX和原审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欧守冬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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